受理范围:
1.对党组织、党员的违纪行为和监察对象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;
2.党员、监察对象对涉及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,或者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诉事项;
3.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等。
1.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;
2.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;
3.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。
提倡、鼓励实名检举控告,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、优先处置、给予答复。举报人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,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。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,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制造假证,诬告、陷害他人;不得煽动、串联、胁迫、以财物诱使、幕后操纵他人举报投诉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借机敛财。